带薪年假过期清零合法不?用hr人事管理软件理清假期-薪人薪事
- 薪人薪事 | 2018-07-25 18:50
每次假期将至,不少员工都会“用年假来凑”。但每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能会被告知年假已过期,这是个什么理儿?单位规定带薪年休假过期将会清零,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有没有必要通过hr人事管理软件来管理员工假期?继续往下看。
某市曾出现过这样一起案例:
小吴在一家公司任职快两年了,因为期间一直没有休过年休假,要求公司补发其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小吴被HR告知,根据公司手册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并且当年未休的次年自动清零。”公司拒绝支付该笔工资。
小吴觉得非常冤枉,到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对其不予采信,并判定应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重点来了!!公司规定“带薪年假过期清零”的做法摆明了是霸王条款!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并细化了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更多法律保障。
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休假被指定,劳动者无权选择
“换了个老总后,公司突然强制要求,只要是请假,无论事假还是病假必须拿年假抵消。”“请年假可以,但是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能分成多次。”“公司有规定,年假只能在6月份和10月份两个月休。”......
小薪发现,有很多企业存在“指定”员工带薪年休假该怎么休、时间期限是什么等等之类的操作,但这些做法都是侵犯劳动者自主选择休假的违法行为。
法律上没有对带薪年休假的时间、次数、方式等进行细化的限制,说明劳动者有权利自由协调,此类“霸王条款”无任何法律依据。
年休假不能清零,是否可无限累积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维权过程中,年休假是“有实效”的。怎么理解呢?
在实践中,鉴于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可以主张申请仲裁前两年的年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一旦超过两年,举证责任会由劳动者承担,即劳动者需要为自身是否休假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等,因此建议劳动者对证据的保存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超过两年期限的年休假,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而且单位没有以时效为由抗辩,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也就是说,员工积攒的两年以外的年假,如果单位拒绝补休或者给钱,你也没办法。
小薪有话说
这么多不合法的带薪年休假违规操作,其实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法律问题,HR宝宝们得赶快行动起来,完善这些看似合理却漏洞百出的规章制度啊!
另外,除了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通过薪人薪事的hr人事管理软件也是可以规范员工假期管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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