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点赞下属加班的朋友圈,让公司赔了1.8万! - 薪人薪事
- 薪人薪事 | 2020-08-05 18:00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8月6日:环球公司以小丽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关系。小丽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但公司否认了小丽的加班行为,于是小丽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庭。
令公司吃惊的是,小丽拿出加班证据不仅是传统的加班工时表,还有一张微信截图,截图内容为小丽在休息时间为公司产品进行推广,并获得了公司管理高层人员的点赞。
朋友圈截图能成为加班证据吗?领导的点赞是不是证明公司承认员工的加班行为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法律上对于加班是怎么界定的吧!
1、微信截图作为证据有法律效益吗?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法院需要核对证据的真伪。才能确定其是否为有效证据,也就是说小丽的截图如果是真实的,那就是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加班时间如何界定的呢?
除了休息日,在工作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也是算加班的,可以向公司索取相应的加班费,但是每日也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加班的薪资是如何发放的呢?
加班的薪资与正常的薪资发放是有一定区别的,通常会高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这个案例中,小丽加班是在个人休息日,环球公司理应依照第二点支付给小丽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该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小丽存在加班事实,证据充分,判决环球公司支付小丽加班费18135.2元。
加班在所难免的,HR将加班时间进行合理规范,量化加班工作量,让员工及时提交工作记录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加班争议问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