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被HR误读的五大劳动法律问题
- 薪人薪事 | 2016-04-25 15:51
小薪最近发现,许多HR宝宝在劳动法的关注度以及掌握运用的程度上已经大大的提高,这真是极好的~
但是小薪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很多HR宝宝在对劳动法的理解上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如果不纠正,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小薪总结了关于劳动法五条较典型问题,希望能引起HR宝宝们的重视,尤其是新晋HR。劳动法是HR宝宝们必须了解的,今天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纠结一些错误理解,别忘了点击右上角“收藏”或分享至朋友圈,让你和你的朋友们一起更好的了解劳动法~
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雇员工?NO!
试用期,很多人觉得就是试着用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觉得单位不行,随时走人,单位觉得劳动者不行,随时解聘,这难道还要给补偿金的?
是的,朋友!法律是严肃的,真没有您想得这么随意。虽然实践中试用期内解聘维权的人少,但并不代表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
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1)合法解除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但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唯一的理由。
细心的HR宝宝可以注意到,39条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可见,无成本、最容易考察和实现的就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小薪建议:HR在员工入职前应明确录用条件并保存相应证据,辞退员工时以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后, 才能有带薪年假?NO!
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您没有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况,比如,王某从A公司8月6日离职,8月7日随即入职B公司,中间无一天间断。性质上也属于连续工作,且法条并没有说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享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小薪建议:公司可以指定具体的休假政策哦,如入职即享有年假,但是使用期过后才可以休年假等制度。
“三期”员工绝对不可以解雇吗? NO !
女职工 “三期” 是指: “怀孕期” “产期” “哺乳期”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是不能依照40条、41条规定,但是依据39条规定,比如,公司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是有权解雇该员工的,即便是 “三期” 女职工也不例外。
法律特别保护 “三期” 女职工的权益,但不是一味地强调权益扩大化, “三期” 女职工也应当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每一位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小薪建议:完善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纪标准,并向劳动者公示得到认可,保留 “三期” 女职工违纪证据,并在违纪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
劳动者主动辞职后一概不用赔偿?NO!
以前,劳动者提出辞职都会以“个人原因”、“身体不适”、“不适合该工作”等理由提出辞职,单位一般会批准,结清工资办理交接后双方也就两清了。
可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知道了,主动辞职也可能拿到经济补偿的,那就是以单位存在某一项或某几项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那么那“N+1”的经济补偿金少不了了。
所以,劳动者都 “门儿清” 了,HR可不能不知哦,这是基础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小薪建议:可准备单位统一格式辞职申请,并避免上述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胎不能享受产假待遇?NO!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按照现有规定,产假已延长至98天。可见,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就应该享受产假,单位是应当无条件批准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小薪建议:及时关注员工动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调岗至较适合岗位,并协商一致做好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避免员工长时间休假导致岗位空缺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