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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超生还能享受产假吗?工资、社保怎么算?- 薪人薪事

  • 薪人薪事 | 2020-11-20 12:00

最近有位HR朋友咨询:“公司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则制度情形,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一超生女工劳动合同后,反而被仲裁委和法院判决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怎么会这样?之前不是有判例说可以解除的吗?”

相信该企业咨询的问题也是劳动者或其他企业HR的困惑,是仲裁委裁决错误吗?

不是的!

并非裁决错误,而是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了,企业没有及时留意。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可以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条款已经被删。

具体如下:

第四十条 修改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原第四十条 规定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

大家有发现新旧条款的差别吗?

可能小伙伴想问,这个《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规定私营企业怎么做,私营企业碰到超生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同上,也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违反计划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是无效。

普遍认为: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

此外为了统一裁决标准,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该规定首次直接明确,用人单位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意见印发后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标准省内再无争议。

既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问题又来了:

Q1: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还能享受奖励假和陪产假吗?

A:不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不能享受奖励假和陪产假。

Q2: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还能享受产假吗?

A:可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产假天数,但并未将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排除在外。

同时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给予产假也是基于女职工育儿后的实际需要。

Q3: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还能享受产假工资吗?

A:不可以。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其实是生育津贴,根据现行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只有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险的报销及津贴待遇。

且如果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待遇相同,则不符合公平合理性的法律原则,更有可能产生部分女职工恣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长期不能在岗提供正常劳动,造成用人单位经营负担的情形。

Q4:女职工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A: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并没有将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排除在外。

总的来说,就是超生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是没有产假工资。

因为违反规定怀孕、生育,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应按照规定享有产假、以及工资待遇,如请假只能按照事假来处理。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至于产假期间的社保,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还是需要缴纳的。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

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所以,无论员工休产假是否符合国家生育要求,用人单位都必须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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